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8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10月2日起至120年10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0年10月11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用①1,020,000元,另與聲請人簽訂簡易通信貸款書借款②302,481元,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5年,均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①97年5月11日②97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35,9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4年4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1件、多功能財富晶片卡簡易申請書1件、簡易通信貸款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查詢1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1件為證。
㈢又聲請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
構合併法規定,於92年10月27日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於92年6月26日函復准予。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73│建│4,584.09│10000分之1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1層樓房│31│31│平│鋼筋│2.│4.│平│全部│││53│六合里新興街│康市六合│鋼筋混凝│.4│.4│方│混凝│58│09│方│││││6之1號10樓之│段1073地│土造│5│5│公│土造│││公│││││6│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六合段18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