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50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抗告理由到院。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61號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不服具狀提起抗告,然未表明抗告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王資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