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О九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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