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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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49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601,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8 年度 嘉簡 字第 494 號裁定(98.08.03)[調解成立]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75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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