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544號
原   告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934,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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