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5號
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