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麗禎
楊逸麒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