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九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劉玉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滿日││號│││││(新台幣)│││├─┼─────────┼─────────┼───────────┼───────────┼────────┼─────────┼───────┤│1│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二十五萬五千一百│TJ0000000│八十八年十二月│││公司│東路分行│││二十八元││十四日│├─┼─────────┼─────────┼───────────┼───────────┼────────┼─────────┼───────┤│2│”│”│”│八十八年七月一日│”│TJ0000000│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3│”│”│”│八十八年八月一日│”│TJ0000000│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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