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林余清香
張憲明 張憲銓 張雅婷 張雅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被告 王柏棟
富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信國 上列被告王柏棟等因101年度交訴字第7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