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基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基簡字第四五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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