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張榮輝 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 律師
秦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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