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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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 鄭林桂英
鄭淑俐 上二人共同 陳詩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 彭忠銘
張月娥 謝美燕 沈麗雲 沈麗鳳 宋明珍 蔡明轅 陳盈如 鄭瓊書 邵明煌 邵明祥 李文台 林倫銓 邵豔娥 王孫玉花 陳文郁 賴文嬌 蔡朝彥 陳介雄蔡美娥 鄭春季 林瓔姿 傅增煇 黃鏡揚 葉文霖 彭文聰 劉純仲 吳金錫 劉東旗 王宜鴻 上三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 張子揚
蔡鳳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郭麗理 被告祐家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冠震 訴訟代理人 黃琬茹 被告 張承堯 訴訟代理人 王韻翔 被告 鄭淑盈 訴訟代理人 程玉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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