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李星明 被告陳予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7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李政達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