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七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依據被告供述,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等嫌疑重大,且由被告與同案被告 曾希哲 等人共組詐騙集團,連續詐騙及恐嚇取財多達十餘次之犯行觀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予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均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均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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