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三八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後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二○○號妨害家庭案件審理時撤回其告訴,有訊問筆錄一紙存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因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