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