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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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0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盜匪案件,聲請准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准予取具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被告甲○○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經拘提到案並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前述虞逃之情形雖猶存在,惟若以具保之方式亦可達保全被告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惠霞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