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鄉○○路、南農街口處,徒手竊取甲○○所有之皮包一只,得手後將皮包內現金留存自用,餘物均隨手丟棄,因認被告乙○○所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業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凌晨,在桃園縣○○鄉○○路○段○○○○號華寶大樓停車場內死亡,有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山警分刑字第二二五一一號函暨所附關係人即被告姪女 黃麗華 警訊筆錄、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