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廖建彥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