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施克昌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妍華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複代理人 高函岑 律師
陳伶 因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 律師上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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