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0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宇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58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