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聖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聖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謝聖斌(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1、5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附表編號2至4、6至1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7至15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6部分(共6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5部分(共34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6、44、45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號刑事裁定、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第55至86頁、第123至155頁);復考量受刑人本案所犯數罪,係分別於104年12月至105年4月之短期間內密集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共5罪、104年12月至105年4月之短期間內密集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未遂)罪共35罪,各區間內所犯,均罪質相當,犯罪類型雷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相似,各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且本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計3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計2罪)、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計3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計4罪),構成罪名不同,惟均與毒品犯罪相關,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8年6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謝聖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2.12│104.12.12│104.12.18││││││├───────────┼───────────┼───────────┼───────────┤│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13號│第113號│第220號│├─┬─────────┼───────────┼───────────┼───────────┤│最│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8號│105年度訴字第13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33號││審││││││├─────────┼───────────┼───────────┼───────────┤││判決日期│105.06.15│105.06.15│105.07.28│││││││├─┼─────────┼───────────┼───────────┼───────────┤│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8號│105年度訴字第13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7.11│105.07.11│105.08.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否│否││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32號(編號1-6已定應執│331號(編號1-6已定應執│3160號(編號1-6已定應│││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受刑人謝聖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5.04.21│105.04.21│104.12.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第1433號│第1433號│9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宜蘭地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99號││審││││││├─────────┼───────────┼───────────┼───────────┤││判決日期│105.09.29│105.09.29│106.03.0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宜蘭地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24│105.10.24│106.04.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116號(編號1-6已定應│7117號(編號1-6已定應│701號(編號1-6已定應執│││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受刑人謝聖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8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2│17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8││││月│月│├───────────┼───────────┼───────────┼───────────┤│犯罪日期│105.02.22│①105.02.11②105.02.13│①105.02.26②105.03.02││││③105.02.16④105.02.19│③105.03.04④105.03.06││││⑤105.02.25⑥105.02.27│⑤105.03.10⑥105.03.16││││⑦105.03.12⑧105.03.18│⑦105.03.17⑧105.03.20│││││⑨105.03.22⑩105.03.26│││││⑪105.03.28⑫105.04.19│││││⑬105.02.29⑭105.03.09│││││⑮105.03.24⑯105.03.23│││││⑰105.02.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年度案號│1029號等│1029號等│102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審││第44號、第45號│第44號、第45號│第44號、第45號││├─────────┼───────────┼───────────┼───────────┤││判決日期│107.06.21│107.06.21│107.06.2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07│108.03.07│108.03.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77號(編號7-15已定應│477號(編號7-15已定應│477號(編號7-1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附表:受刑人謝聖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7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①105.01.29②105.03.22│105.02.12│①105.03.18②105.01.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年度案號│1029號等│1029號等│102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審││第44號、第45號│第44號、第45號│第44號、第45號││├─────────┼───────────┼───────────┼───────────┤││判決日期│107.06.21│107.06.21│107.06.2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07│108.03.07│108.03.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77號(編號7-15已定應│477號(編號7-15已定應│477號(編號7-1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附表:受刑人謝聖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5.03.05│105.04.20│105.02.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年度案號│1029號等│1029號等│102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號、││審││第44號、第45號│第44號、第45號│第44號、第45號││├─────────┼───────────┼───────────┼───────────┤││判決日期│107.06.21│107.06.21│107.06.2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07│108.03.07│108.03.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77號(編號7-15已定應│477號(編號7-15已定應│477號(編號7-1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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