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修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7號上訴人即原告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七號請求返還保修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零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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