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16號聲明人 于鎮潔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8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于鎮潔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2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遞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035號裁定及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8
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確定。復又具「聲請再審」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