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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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9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玉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9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