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 蔡永取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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