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零點伍玖捌
肆公克)、MDA(驗餘淨重零點伍肆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2、3行「mdma6顆(驗後淨重1.3572
公克)」更正為「MDMA(驗餘淨重0.5984公克)、MDA(驗
餘淨重0.5451公克)」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MDMA(驗餘淨重0.5984公克)、MDA(驗餘淨重
0.5451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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