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0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8日上午10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丁○○○、丙○○為被告戊○○積欠
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
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就
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