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1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15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15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六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智光商工時,邀同被告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共計新臺幣(下
同)00000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
1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依放款契約之約定,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乙○○自96年2月4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14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據第6條
第1項第1款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被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影本5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為證。被告等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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