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02號聲請人 鄭玉芳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 文龍 關係人 黃文生
黃美惠 黃琬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黃文龍 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 黃永助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受分配之款項後(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黃文龍於臺灣銀行嘉南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及繼承登記。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黃文龍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黃文龍於民國106年8月
3日經鈞院裁定由聲請人監護,並於同年8月21日確定,因受監護宣告人其父親即被繼承人黃永助於109年6月29日死亡,為辦理遺產繼承事,繼承人已同意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或其利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許可由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黃永助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述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前述裁定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09年10月7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同年11月18日繼承不動產協議書影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監宣字第127號民事卷宗核對無誤,應可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黃琬晨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備查在案,亦有前述民事卷可憑。因此,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三、又參以前述分割協議書,係依被繼承人黃永助遺產價值依前述免稅證明書核計新臺幣(下同)1,132萬9,845元,債務73萬元,其中已由受監護宣告人及關係人黃美惠分別清償18萬元、55萬元,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為3分之1,其受分配515萬1,015元,已逾受監護宣告人應繼分權利價值,未有損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再者,前述分割協議方案既為各繼承人所共同遵從,再參酌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為夫妻關係,並無繼承權,應無故意損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權益,而同意代為訂立不利受監護宣告人權益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因此,本院審酌前述各情,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黃永助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並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表:109年度監宣字第302號┌──┬──┬──────────────┬─────┬────┬─────────────┬────┬─────┐│編號│種類│所在地地段地號或名稱│面積(平方│權利範圍│核定價額(新臺幣/元)│繼承人│繼承分割持│││││公尺)或數│持分│││分或方式│││││量│││││├──┼──┼──────────────┼─────┼────┼───────┬─────┼────┼─────┤│1│土地│嘉義市○○○段○○○○○○號│91.00│全部│277萬5,500元│繼承人合意│黃文生│由關係人黃│├──┼──┼──────────────┼─────┼────┼───────┤估價為790││文生給付相││2│房屋│坐落門牌號碼:嘉義市西區港坪││全部│27萬1,300元│萬元││對人黃文龍││││里玉山路284號││││││、關係人黃││││││││││美惠各263││││││││││萬3,333元││││││││││後取得│├──┼──┼──────────────┼─────┼────┼───────┴─────┼────┼─────┤│3│土地│嘉義市○○段○○○○號│10,218.60│全部│480萬2,742元│黃文生、│各取得3分││││││(共同共││黃文龍、│之1││││││有10分之││黃美惠│││││││1)││││├──┼──┼──────────────┼─────┼────┼─────────────┼────┼─────┤│4│土地│嘉義市○○段○○○○○○號│2,197.84│10分之1│175萬8,272元│黃文生、│各取得3分││││││││黃文龍、│之1││││││││黃美惠││├──┼──┼──────────────┼─────┼────┼─────────────┼────┼─────┤│5│土地│嘉義市○○段○○○○號│468.51│全部│22萬4,884元│黃文生、│各取得3分││││││( 公同共 ││黃文龍、│之1││││││有10分之││黃美惠│││││││1)││││├──┼──┼──────────────┼─────┼────┼─────────────┼────┼─────┤│6│土地│嘉義市○○段○○○○號│1,175.58│同上│56萬4,278元│黃文生、│各取得3分││││││││黃文龍、│之1││││││││黃美惠│││││││││││├──┼──┼──────────────┼─────┼────┼─────────────┼────┼─────┤│7│土地│嘉義市○○段○○○○○號│1,064.15│同上│91萬5,169元│黃文生、│各取得3分││││││││黃文龍、│之1││││││││黃美惠│││││││││││├──┼──┼──────────────┼─────┼────┼─────────────┼────┼─────┤│8│房屋│坐落門牌號碼:嘉義市西區港坪││2分之1│8,800元│黃文生、│各取得3分││││里育人路165巷56、58號││││黃文龍、│之1││││││││黃美惠││├──┼──┼──────────────┼─────┼────┼─────────────┼────┼─────┤│9│房屋│坐落門牌號碼:嘉義市西區港坪││全部│8,900元│黃文生、│各取得3分││││里育人路165巷56、58號││││黃文龍、│之1││││││││黃美惠││├──┼──┼──────────────┼─────┼────┼─────────────┼────┼─────┤│10│債務│被繼承人 黃永助生 前債務│││73萬元│黃文生、│由關係人黃│││││││(黃文龍、黃美惠已各代償18│黃文龍、│文生補足24│││││││萬元、55萬元)│黃美惠│萬3,333元│││││││││、相對人黃│││││││││文龍補足6│││││││││萬3,333元│││││││││後,由關係│││││││││人黃美惠取│││││││││得30萬6,66│││││││││6元│├──┴──┴──────────────┴─────┴────┴─────────────┴────┴─────┤│註:被繼承人遺產1,059萬9,845元【計算式:11,329,845-730,000=10,599,845】,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文龍應繼分││為3分之1即353萬3,282元【計算式:10,599,845÷3=3,533,282(小數點後4捨5入)】,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相││對人取得約515萬1,015元【計算式:(10,599,845-2,775,500-271,300+7,900,000)÷3=5,151,015(小數點後││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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