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33號聲請人 劉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5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