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康英彬律師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准予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院參酌聲請人所犯本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犯罪情節,認聲請人如能具保候傳,應無再予續行羈押之必要,爰命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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