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 李後政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丁○○
己○○戊○○丙○○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全字第六二八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全字第六二八八號民事裁定准許假處分,並對聲請人執行假處分在案,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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