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六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六號偵查卷內扣案之安非他命六包(毛重合計二‧六八公克)係另案被告 呂紹鵬 所有,業據被告及另案被告呂紹鵬於警詢、偵查中供陳在卷,是扣案之安非他命六包係另案被告呂紹鵬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案件之重要證物,於本件中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洽,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