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乙○○(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兼送達代收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8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9月7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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