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聯爐石處理資源
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儀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宏濱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乙○○(主任委員)
丙○○丁○○戊○○兼送達代收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8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9月7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