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誣告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清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