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884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總金額(未屆清償期之部
二、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