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債權人希望四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於聲請狀上之名稱為「希望四季管理委員
會」與聲請狀上之印章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上之名稱「希望四季社區管理委員會」不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記載。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