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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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12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有年邁雙親,父親且因罹患高血壓、糖尿病引發尿毒,而須頻繁洗腎,而母親亦因父親病情而患有重度憂鬱症,茲因被告身為家中獨子,雙親實仰被告帶往醫院診療照顧,聲請人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於承擔刑責,並有固定住居所及工作,為此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民國97年
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查被告甲○○所涉強盜之犯行,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直言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康辛鳳春 、 阮碧芝 、 康雅琇 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 謝錦鳳 、 廖亞樹 、 李青林 供述在卷可稽,堪認犯罪嫌疑重大。茲因其所犯乃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尚有共同被告謝錦鳳未經交互詰問,而有勾串之虞慮,非予羈押,顯難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此事由無從因被告之具保而得消滅。至聲請人所提上開事由,或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不符,或僅係出於個人家庭經濟關係,均不足以影響本院前揭判斷之結果。此外,聲請人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