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聲減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4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止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2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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