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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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4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致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74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如第一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以上於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致遠(以下簡稱為被告)係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收受原審判決。而其不服原審判決於101年1月9日提起上訴(上訴期間之末日即101年1月8日係星期日,依法以次日代之),其上訴狀僅泛言「對於原判決聲明不服,爰依法提起上訴,並將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嗣經原審法院於101年1月11日發函通知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被告於同年1月16日收受(見原審卷40頁、40-1頁),然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原審乃於101年3月2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送達被告(見原審卷40-4頁送達證書),惟被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故本件被告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