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11月1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茲本院以仍有證據尚待調查,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呂煜仁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