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