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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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94年11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1月24日裁定自95年2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95年3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