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9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已分別自94年12月15日起、95年2月15、95年4月1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等情,分別有羈押裁定、延長羈押之裁定可證,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5月18日以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7年在案,考其所犯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以其犯罪手段兇殘,且在親生小孩面前砍殺死者,對幼童心靈造成之傷害甚大,其所為對社會治安顯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存在,且為確保本案將來之順利執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著自95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