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14日將被告乙○○收押在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查前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7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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