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965號債權人 王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國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
㈡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收件回執。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067,500元?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及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