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 何衍財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林詩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礁溪鄉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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