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09號原告 何美菊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複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追加原告 何順約
何阿晴 何茂禎 何美麗 何麗華 何素珍 被告 何應欽
何景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施瑋婷 律師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
張源泰 王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美雲